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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428

    为规范和加强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保证琴房有序运行,保障专业技能课考核评定公平公正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音乐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琴房开放时间为7002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条 琴房实行全封闭管理,琴房钥匙由管理员负责保管,学生不得将琴房钥匙带出琴楼

    第四条 琴房凭琴卡进入,学生刷琴卡后领取钥匙进入琴房。琴卡丢失有偿补办。

    第五条 琴房使用完毕后关闭门窗及电气设备,归还钥匙,刷琴卡后离开琴房。

    第六条 琴房实行固定琴房”模式,每个琴房安排1名琴房长,琴房长负责分配练琴时间并对琴房的安全、固定资产、卫生、秩序等负有管理责任。

    第七条 琴房内不得私自存放贵重物品,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第八条 自觉维护琴房内的公共设施,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生每次练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如需要继续练习可到刷卡机重新刷卡进入。超过规定时间系统自动锁定琴房卡,每周一由管理员统一解除锁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禁止携带食物进入琴房,违者清扫琴房卫生并锁琴卡一周。

    第十一条 禁止遮掩琴房门窗,违者锁琴卡一周。 

        第十二条 禁止带非本院人员进入琴房,违者锁琴卡两周。

    第十三条 禁止在琴房内打牌、留宿,违者锁琴卡四周。

    第十四条 禁止在琴房区域内吸烟,违者锁琴卡四周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禁止在琴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锁琴卡四周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禁止替他人挂卡,事实认定后注销双方本学期的练习时间。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私配琴房钥匙,违者取消琴房使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音乐学院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