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本科生培养  教学文件
  • 山东理工大学课程重修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4557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本科学生由于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二次考试仍不合格的、旷考或禁考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为保证学生正常重修,特制订本细则。

    一、普通本科学生二次考核不合格、第一次考核旷考的一律参加重修。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后,也参加重修。

    二、考试成绩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同学也可参加重修。

    三、采用参加重修班、跟班重修两种方式。

    1)部分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安排单独开设重修班上课、组织考试,重修学时不低于原学时的1/31/2

    2)非公共基础课原则上跟班重修,由重修课程所在学院教学科负责安排、备案。

    四、若由于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学校不再开设与重修课程相同的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试。

    五、以下两种情况,可由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课程替代:

    1)教学内容一致,仅仅是编码不同。

    2)欲重修的课程学时大于原课程学时。

    六、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初)在教务系统内进行重修选课。已办理重修手续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重修的学生须经教务处批准,否则,按参加重修处理。

    七、重修考核

    1)参加重修选课的学生可以参加重修考核。

    2)教务处和学院统一安排的课程考核随堂进行,同一门课程应采用相同试卷。

    3)跟班重修的课程,须跟班进行考核。各学院在安排正常考试时应尽量避免与重修课程考试冲突。

    4)重修考试后3天内,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内登录成绩。

    5)参加重修学生的考试试卷和成绩单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学科存档。

    八、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课程重学的实施细则》(教务函[2005]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