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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参军退役后复学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364

    为做好参加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及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退出现役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退役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在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两年内,持相关复员材料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复学到同年级同专业学习。如果学生有疑议,首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按复学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替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准,每学期最多选择学分数(总学分/基本修业年限)进行核算,恢复到对应的年级专业进行学习。

    三、退役后申请转专业者,不能跨类别选择。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以申请转入同类别的任何专业;其余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比同专业录取分数低的专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替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准,每学期最多选择学分数(总学分/基本修业年限)进行核算,恢复到对应的年级专业进行学习。其他已获得课程学分可以转为通识选修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四、复学时,如果是在学期中间,缺课1/3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继续学习,没有考试资格,也不能参加二次考试,可以参加重修。

    五、非正常退役或新兵复检退回者,学校将按军队和地方征兵办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国家规定,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