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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理工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实习教学计划,规范实习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目的。开阔学生视野,增强他们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激发他们的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实习教学“学、研、产”一体化新途径。

    第三条  实习教学内容与形式。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实习、教育实习等。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对于相对分散进行的实习教学,要严格组织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规划、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学院负责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院与系(教研室)的职责

    第五条  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和具体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应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并以学院为单位汇编成册,其中1份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的组织;(3)实习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的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他。

    第六条  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条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人员及分工,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该项工作由学院或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与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制订《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教学指导书》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教学指导书全面反映实习教学环节的要求和实习内容,有利于学生在指导书的帮助下自学,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实习教学指导书应包括目标要求、实习内容、思考题、作业、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院应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指导学生实习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实习带队教师,人员配备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

    (二)集中组织的实习一般应按110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三)相对分散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落实好实习地点,定期检查指导学生的实习情况。

        (四)实习指导教师可定期轮换。

        第九条  安排实习教学场所。实习教学场所可安排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实习教学场的选择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在基本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就近就地安排。

        (二)在实习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品种齐全,设备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产秩序正常,实习条件较好,师生食宿方便的单位进行。

        (三)实习场所应相对稳定,各专业均应建立35个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四)有条件的学院可建立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可安排在校内实习,但必须安排一定时间到校外实习或参观,以便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和生产实践。

        (五)因教学需要实习过程需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原则上应在实习地点附近进行。

        第十条  其他实习教学工作安排

    (一)各学院应成立实习教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成绩评定工作。

        (二)学生实习前,系(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文件。

        (三)实习学生的《实习记录本》由各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领取。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提前到实习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同时应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带队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违纪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以便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十五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相对分散实习需获得学院准许,校外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校内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纪录,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或个人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做好生产(专业)实习的保密工作,防止国家机密泄漏。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实习教学指导书》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实习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写出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三个方面内容。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评定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双方指导教师应随时交流考核意见。返校后,学生应集中进行答辩,各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实习学校评定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平衡,做出必要合理的调整,最后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要分布合理,优秀成绩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六章  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书面总结材料应上交院系统一存档,学院应组织实习教学情况交流。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习总结材料形成学院的实习教学总结,及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教务处会同学院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条  教务处每年对全校的实习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和通报。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全日制理工科本科学生的专业特点制订,其他类别学生实习教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