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音乐学院
音院函【2020】8号
关于印发《音乐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各科室:
《音乐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音乐学院
2020年9月2日
音乐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范实习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教学目的。开阔学生视野,增强他们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巩固学生理论知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激发他们的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实习教学与“学、研、创”一体化相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实习教学内容与形式。实习教学包括对外交流演出、学生实习音乐会、毕业演出、个人音乐会、教育实习。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以分散形式进行的实习教学,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管理。
第二章 教研室的职责
第五条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和具体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的组织;(3)实习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的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他。
第六条 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条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与程序。《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人员及分工,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该项工作由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与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制订《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教学指导书》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全面反映该实习环节的教学要求和实习内容,适合学生自学,并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实习教学指导书应包括目标要求、实习内容、思考题、作业、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院应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带实习教学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实习教学工作,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
(二)集中组织的实习一般应按1:10~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三)分散安排的实习应指定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有关事宜的联系及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工作。
(四)实习指导教师可定期轮换。
第九条 安排实习教学场所。实习教学场所可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选择实习教学场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在基本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就近就地安排。
(二)在实习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实习条件较好,师生食宿方便的单位进行。
(三)有条件在校内实习的专业,可安排在校内实习,但必须安排一定时间到校外实习或参观,以便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
(四)实习过程中因教学需要,需到其他单位学习的应在实习地点附近进行,原则上不能绕道参观。
(五)实习场所应相对稳定,各学院力争运用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建立3~5个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基地,长期合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条 其他实习教学工作安排
(一)各教研室将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于每年11月汇总好,以便于做好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二)学院成立实习教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成绩评定工作。
(三)学生实习前,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文件。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提前到实习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同时应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带队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违纪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学院实习教学领导小组,以便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十五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七条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分散实习应填写《分散实习申请表》,待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进行实习,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校内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实习结束应及时将实习单位《学生实习情况鉴定表》交学院带队指导教师,以便于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纪录,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或个人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做好专业实习的保密工作,防止国家机密泄漏。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按照《实习教学指导书》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实习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五条教育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包括教学工作实习、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讲课比赛等多方面内容。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生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评定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双方指导教师应随时交流考核意见。返校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实习学校评定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平衡,可以做出必要合理的调整,最后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要分布合理,优秀成绩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六章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实习教学结束后,各指导教师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书面总结材料应上交教学科统一存档,学院组织实习教学情况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实习总结材料形成学院的实习教学总结,及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学校教务处会同音乐学院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对全校的实习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